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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转业待遇概览之一:安置条件&政治待遇

2018-03-07 杨晓勇 中国退役军人

转业是军队干部人生的重大转折,然而有些战友对转业之后的政策和待遇却不甚了解。为帮助军转干部消除心中疑虑,了解军转安置政策和自己应享受的待遇,笔者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转业后的待遇和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军转干部参考借鉴。


【安置条件篇】


No.1 

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 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No.2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No.3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 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 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安置。


No.4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No.5

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其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No.6

军队调整改革期间在四个方面放宽了军转干部安置条件。中央文件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作出“四个放宽”规定:放宽安置地去向条件,放宽师职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放宽自主择业军龄和职级条件,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条件。


温馨提示:

党和国家对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希望战友们不要错过这些优惠政策,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当地军转部门。


【政治待遇篇】


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中,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温馨提示: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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